关于对于广利同志任医药学院院长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公示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9-11-06   浏览次数:872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中国海洋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海大党字〔201871号)等有关规定,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我处将对于广利同志任医药学院院长2015119日至20181114日)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于广利同志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所在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和内部管理情况,以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必要时可追溯到其他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

审计期间如有情况需要反映,请与审计处联系。同时,请对审计组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组组长:胡海春

审计组成员:薛辉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电话:66782421

电子邮箱:sjshenji@ouc.edu.cn

办公地址:崂山校区行远楼441房间

特此公示。

审计处

201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