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
发布人:sjc 发布时间:2014-09-29 浏览次数:710 |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 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审经责发〔2014〕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代章)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国资委 2014年7月27日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 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 (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 (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一)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两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十六条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设立办公室。同时设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地方,应当合并成立一个办公室。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应当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 第四十七条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 第五十条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办法。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统筹安排审计力量,逐步实现对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文书报送、审计结果利用等的统一管理。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机关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时,应当由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五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或者根据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以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 对本细则未涉及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两办《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两办《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2000年12月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同时废止。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7月27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围绕《实施细则》,就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同志。 问题1: 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注的重要工作,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状况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哪些作用? 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伴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力推进,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各级次、各类别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全面展开,包括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已常态化、制度化,形成了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逐步建立起了重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轮审制度。据统计,2008年以来,全国共审计22多万人次。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160多人次、地厅级4600多人次、县处级5万多人次、乡科级17万多人次。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动反腐倡廉、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围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着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特别是加大对中央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财政、土地、环境保护等政策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了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2008年以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被审计领导负有直接责任的问题金额1000多亿元。 (二)围绕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部署,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2008年以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领导干部涉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共2580多人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三)围绕推动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重点检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干部考核、任免、问责和管理监督提供参考。2008年以来,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的890多名领导干部,给予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撤职等其他处分;对绝大多数被审计领导干部,通过反馈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促进增强了依法履职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多地方还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经济决策、人事任免、案件处理等的重要环节,健全了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考核任用相结合的机制。 (四)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和维护经济安全,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深化改革。2008年以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向各级党委、政府提交报告和信息32万多篇,提出审计建议51万多条,促进健全完善制度2万多项,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了客观准确的信息和依据。 问题2: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制度,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管理实行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制度。各级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一般包括纪检监察、组织、编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计划、实施、结果运用和督查调研等,并形成了各部门“审前共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的协调配合机制。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健全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按照中办、国办1999年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建立了中央部委一级的联席会议制度;第二个阶段,按照中办、国办2010年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要求,成立了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审计署牵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为成员单位,审计署审计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央联席会议每年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履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职责。 多数地方党委或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本级联席会议召集人或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级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充分发挥干部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的职能优势,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题3: 近日,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请您介绍一下《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答:为全面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10月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两办《规定》的实施,有力推动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和深化。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同时,在两办《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对部分条文的理解不统一、不一致,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审计实践中也探索形成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待总结并上升为制度。 为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和解决审计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制定了《实施细则》。 问题4: 《实施细则》在哪些方面对两办《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 答:《实施细则》对两办《规定》作了以下细化、补充和完善: 一是审计对象方面,细化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对象范围。 二是审计内容方面,细化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内容,将地方政府性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三是审计评价方面,明确了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四是责任界定方面,细化列举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情形。 五是审计结果运用方面,明确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六是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方面,明确了领导小组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细化完善了审计计划、审计组织实施等方面的程序。 问题5: 请问:哪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需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是否对此予以细化明确。 答: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及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发展,《实施细则》在两办《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以下领导干部明确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工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二是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等。 问题6: 请问:很多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审计机关是否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答:根据两办《规定》的规定,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含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将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的主要原因是,虽然这些主要负责人,并未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但却实际履行企业经营管理等重要职责,并对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问题7: 请问:审计机关是否对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答:加强对农村等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审计监督,非常重要和必要。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审计机关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对村、社区的主要负责人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对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权益、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加强对基层组织管理监督的要求,《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问题8: 请问: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是否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答:各部门、各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行使着部门、单位内部重要的管理职权,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两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形成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监督合力,推动各部门、单位事业的科学发展。 问题9: 地方各级党委书记承担推动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职责。新形势下,加强对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的审计监督,主要关注哪些重点? 答: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根据地方党委书记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以及两办《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问题10: 在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答: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问题11: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实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作了哪些规定? 答: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要围绕“经济”、“责任”四个字。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领导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也在发展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切实把各方面积极性引导到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实现科学发展上来。中央组织部近期也出台了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办法。按照新形势和新要求,《实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审计评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二是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过程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三是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是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五是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六是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问题12: 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对哪些问题承担直接责任?哪些问题承担主管责任? 答:两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列举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具体情形: (一)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包括: 1. 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2.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3. 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4.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5.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6. 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二)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包括: 1. 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2. 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3. 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4. 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应当指出,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问题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强化对重大问题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的重要前提。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免职、降职、撤职、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相应处理。此外,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也可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问题13: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关系到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情况如何? 答: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审计目标的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各级党委、政府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依法依纪给予免职、降职、责令辞职、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以及撤职等其他处分;对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工作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给予肯定,并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规范内部管理,完善有关制度。 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化方面取得了新进展。目前,全国已经建立起包括诫勉谈话、问责和责任追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人事档案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公告等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问题14: 请问:《实施细则》出台后,下一步将如何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答:《实施细则》对各有关方面如何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了明确规定。下一步,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切实提高审计监督综合效果,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加强督促落实整改、警示谈话、问责及责任追究等工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切实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编制管理部门、审计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审计结果运用的力度。要充分利用好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平台,形成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合力。同时,要整合监督力量,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考核、巡视等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等审计结果运用的新机制、新形式。 三是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和控制,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加强对审计信息的综合分析,提高审计报告的实用性,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信、可用、可靠。 四是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人员和单位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重大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完善制度和管理。根据有关要求,也可以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问题15: 请问: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面临哪些困难和问题? 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取得很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审计要求高与审计人员素质不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有的基层审计机关一年要完成几十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时难以保证查深查透。 二是工作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少数地方尚未按要求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的专门组织领导机构; 三是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特别是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经济职责权限不够清晰、考核评价体系不够完善、缺乏明确具体的问责规定等,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评价和结果运用等方面质量。 问题16: 在全面深化改革这一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请问,对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哪些建议和措施? 答:经济责任审计要切实发挥好作用,就是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力争在审计覆盖面、审计重点、审计深度和审计力度上有所突破: 一是要努力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就是要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任期内轮审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同时,要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量大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加强对掌, 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加强对管理重点项目、分配及使用重点资金的部门、单位和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增强审计效果。 二是要深化审计内容。要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着重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情况,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务院“约法三章”和廉洁从政相关要求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对党政领导干部,着力关注政府性债务、财政管理、土地管理、资源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情况,政府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中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落实以及审批事项的职责履行情况;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安全、重大决策、招标采购、自主创新和内部管理等情况。 三是要加大审计力度。要以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为核心,不断加大审计力度,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等事项,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同时要注重对在同一类别或同一行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的共性问题,或负债、环境、资源、土地等经济运行和管理中的重要审计内容进行对比分析,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发现突出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有效提升审计成果的层次和水平。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紧紧围绕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反腐倡廉建设、民主法治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等重大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入探索、切实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和规律,为审计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总之,要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融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以发展的思路和精神推动经济责任审计事业的发展,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238号中国海洋大学审计处 邮箱:shenji@ouc.edu.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