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惠荣同志任法政学院院长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公示 |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9-04-01 浏览次数:711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中国海洋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海大党字〔2018〕71号)等有关规定,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我处将对刘惠荣同志任法政学院院长(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审计期间如有情况需要反映,请与审计处联系。同时,请对审计组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组组长:胡海春 审计组成员:钟贻俊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电 话:66782421、66782347 电子邮箱:sjshenji@ouc.edu.cn 办公地址:崂山校区行远楼441房间、428房间 特此公示。
审计处 2019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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